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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六条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在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2011》发布之后没有废止反而能够同时存在,并作为普通混凝土用砂检验评定的标准,原因就在于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与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2011》相比,是一个更加专业的标准,两者适用的领域并不相同。同理,对于海砂混凝土用海砂质量检验来说,《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2010》是比《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更加专业的规范,所以应当在满足其他规范的条件下,**选择运用《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2010》作为海砂检验评定的标准。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3.1.10条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规定,“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2010》*4.1.2条规定,混凝土用海砂水溶性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3%。《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2010》虽然不是强制性标准,但作为建筑法*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七十四条规定必须执行的施工技术标准,0.03%的规定也是法定要求。 上述两个标准关于海砂混凝土用海砂氯离子**的规定并不如深圳住建局所言是互相矛盾的。标准规定的氯离子**值只是较低的要求,并不排斥严于其规定的要求。其中一个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另一个是法定要求。两污泥是否需要提炼 还是填埋个标准的要求必须同时得到满足才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