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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源辨识理论
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 T28001 - 2011),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将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4 大类: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将伤亡事故分为20 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高处坠落、坍塌、冒**片帮、透水、放炮、瓦斯、锅炉、容器、其他、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对于危险源,可采取消除、替代、工程控制、标识警告及管理控制、个人防护这五类措施进行控制。
二、危险源辨识内容
倒霉熊《施工现场》一集,全长3 分5 秒,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如下:
(一)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和公示标牌。
标志缺陷属于物的因素,可能导致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事故。《*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2011)规定,“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大门口处应设置公示标牌,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控制措施可采用增设标志等。
(二)施工现场未设封闭围挡。
门和围栏缺陷属于环境因素,可能导致物体打击等事故。《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 5m 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 8m 的封闭围挡”。控制措施可采用增设封闭围挡等。
(三)未穿防穿刺安全鞋。
这属于人的因素,可能导致扎伤,属于其他事故。控制措施可采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作业指导书、培训教育、加强检查等。
(四)作业场地杂乱,钉子等杂物未及时清理。
其属于环境因素,可能导致扎伤、绊倒等伤害,属于其他事故。控制措施可采用安全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等。
(五)木工加工处作业场地狭窄。
这属于环境因素,可能导致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事故。控制措施可采用设置木工加工区等。
(六)施工人员未掌握*的操作技能。
这属于管理因素,可能导致机械伤害等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应经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否则不得上岗作业。控制措施可采用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培训教育等。
(七)管理人员参与作业活动,违反劳动纪律。
这属于人的因素,可能导致机械伤害等各类事故。控制措施可采用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培训教育等。
(八)工具强度不足。
这属于物的因素,可能导致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等事故。控制措施可采用加强检查、个人防护等。
(九)现场人员不戴安全帽。
这属于人的因素,可能导致物体打击伤亡事故。《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规定,“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每人扣2 分”。控制措施可采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作业指导书、培训教育、加强检查等。
(十)安全帽无下颏带。
防护缺陷属于物的因素,可能导致物体打击伤亡事故。《安全帽》(GB2811 -2007)规定,“下颏带是系在下巴上,起辅助固定作用的带子,由系带、锁紧卡组成”。《安全帽测试方法》(GB/ T2812 - 2006)规定,“下颏带发生破坏时的力值应介于150N 至250N 之间”。《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安全帽不符合标准每项扣1 分”。控制措施可采用加强检查、作业指导书、培训教育等。
(十一)佩戴经受过冲击的安全帽。
防护缺陷属于物的因素,可能导致物体打击伤亡事故。《安全帽》规定,“安全帽在经受严重冲击后,即使没有明显损坏,也必须更换”。控制措施可采用加强检查、作业指导书、培训教育等。
(十二)工具摆放在建筑物平台临边附近,且无防止物件掉落的措施。
防护缺陷属于物的因素,可能导致物体打击事故。《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2011)规定,“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 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控制措施可采用增设挡脚板、作业指导书、培训教育、个人防护等。
(十三)临边作业防护措施不到位,属于物的因素,可能导致人员高处坠落事故。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 91)规定,“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工作面临边无防护每处扣5 分”。控制措施可采用增设防护栏杆、个人防护等。
(十四)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属于人的因素。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规定,“在2m 及以上的无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控制措施可采用安全警示标志、作业指导书、培训教育、加强检查等。
(十五)作业人员攀登无梯子。
梯架缺陷属于环境因素,可能导致高处坠落伤亡事故。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未按规定设置爬梯或爬梯的强度、构造不符合规定扣8 分”。控制措施可采用增设梯子等攀登设施。
(十六)建筑施工支撑不当。
这属于物的因素,可能导致坍塌等伤亡事故。控制措施可采用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加强检查等。
(十七)未配备消防设施。z89g88l5ysqw
这属于物的因素,可能导致火灾伤亡事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2011)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未制定消防措施、制度或未配备灭火器材扣10 分”。控制措施可采用增设消防设施、加强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