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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炸极限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易燃气体通常指的是在20℃和101.3kPa条件下能发生燃烧的气体。该标准中规定的易燃气体需满足下述两个条件之一: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13%的气体;不论其爆炸下限如何,其爆炸极限范围(燃烧范围)大于或等于12%的气体。
评价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爆炸极限是*重要的指标之一。例如,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对于可燃气体爆炸极限的测定,有两个国家标准规定了其测定方法。分别为GB/T12474—2O08《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极限测定方法》和GB/T21844-2008{化合物(蒸气和气体)易燃性浓度限值的标准试验方法》。其中,GB/T12474-2008对应于ISO10156:1996。GB/T21844—2OO8等同采用了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标准ASTME681:04。
除了上述的爆炸极限测定标准外,在国外的其他标准中也规定了可燃气体爆炸极限的测定方法。欧洲标准EN1839:2017中也规定了可燃气体爆炸极限的测定方法。EN1839:2017中规定了两种反应容器。这3个标准的主要差异及对比情况,见表1所示。
表1可燃气体爆炸极限测定标准的对比
2:小点火能量
GB/T14288-1993《可燃气体与易燃液体蒸气*小静电点火能测定方法》中,规定了测定可燃气体和闪点低于60℃的易燃液体蒸气的*小静电点火能的测定方法。在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标准ASTME582—07{Standard Test Methodfor Minimum Ignition Energyand Quenching Distancein Gaseous Mixtures}中也规定了可燃气体*小点火能量的测定方法。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可燃气体淬熄距离的测定方法。不同可燃气体*小点火能量测试方法标准的比较,见表2所示。
表2可燃气体的*小点火能量测定标准的比较
3:自燃温度
GB5332-2007<(可燃液体和气体引燃温度试验方法》中规定了可燃气体的引燃温度(自燃温度)的测定方法。该标准等同采用IEC60079-4:19756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电气设备一*四部分一引燃温度试验方法》*二版。试验方法中使用的容器为200mL敞口锥形瓶,试验中将敞口锥形烧瓶加热到一定温度后,把一定量可燃液体或气体试样注入锥形烧瓶中,观察烧瓶内是否发生引燃现象。通过采用不同温度和不同试样量重复试验,把发生引燃时烧瓶的*低温度作为该试样在常压下空气中的引燃温度。
美国材料试验协会的标准ASTM659-15{Standard Test Methodfor Autoignition Temperature of Chemicals}中对化学品自燃温度的测定做出了规定。该试验方法中使用的反应容器为500mL的球形玻璃烧瓶。反应容器的体积和压力对可燃气体的自燃温度有一定的影响。反应容积的体积越大,白燃温度越低。压力越大,自燃温度也越低。GB/T21860-2008《液体化学品自燃温度的试验方法》采用了ASTM659-78(2005)版本。
国家标准GB/T21791-2008《石油产品自燃温度测定法》也规定了可燃气体自燃温度的测定方法。该标准等同采用了德国国家标准DIN51794:2003{Testing of Mineral Oil Hydrocarbons-Determination of Ignition Temperature}。该标准规定了可燃液体和气体、石油产品及其混合物在75~65O℃之间自燃温度的测定方法。不同测定可燃气体自燃标准的比较,见表3所示。
表3可燃气体自燃温度测定标准的比较
4:结语
由于可燃气体易燃易爆的特点,准确评价其火灾危险性是对可燃气体火灾事故预防、处置和消防监督管理的基础。不同的可燃气体其被引燃的难易程度有差异,其火灾、爆炸的危害后果也有所不同。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参数也有较大差异。可燃气体由于其化学性质不同,生产工艺、使用场所、储存状态、可能遇到的引火源的不同,导致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不同、事故后果也会有差异,仅用一个参数衡量其火灾危险性,显得不够准确。因此,建议开展在多参数、非常规条件下的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研究,为预防可燃气体的火灾、爆炸事故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