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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性能按GB/T 7633-2008《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中的规定判定,分为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其判定准则用时间长短表示。
耐火完整性:
防火门耐火完整性是指试件在耐火试验期间持续保持耐火隔火性能的时间。按照GB/T 9978.1-2008《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规定,试件发生以下任一限定情况均认为时间丧失耐火完整性:
(1)使用棉垫进行试验,棉垫被点燃;
(2)缝隙探棒能穿过试件进入炉内;
(3)背火面出现火焰并且持续时间**过10s。
其中,使用棉垫进行试验时,棉垫置于棉垫框架内,在试验进行的过程中发现有可疑的部位时,安放在试件该位置表面并贴近裂缝或窜出火焰的位置,持续30s或直到棉垫点燃(定义为炽燃或燃烧),棉垫的位置可稍作调整以达到热气点燃棉垫的较佳效果。如果裂缝附近的试件表面不规则,应注意确定在测量过程中棉垫框架的支承柄与棉垫和试件表面不规则,则应注意确定在测量过程中棉垫框架的支承柄与棉垫和试件表面保持一定的空间。在试件或试件局部*满足隔热性的条件下,当试件背火面裂缝附近的温度**过300℃时,不应使用棉垫测定完整性,应使用缝隙探棒测量完整性。
在使用缝隙探棒的位置,试件表面的裂缝尺寸大小应依据试件的明显变形速率间隔一定时间进行测定,两种缝隙探棒轮流使用,且在使用时不应存在不适当的外力:
(1)φ6mm的缝隙探棒是否能够穿过试件进入炉内,并沿缝隙方向移动150mm的长度;
(2)φ25mm的缝隙探棒是否能够穿过试件进入炉内。
在缝隙探棒移动路径上的细微阻挡,它们对热烟气穿过裂缝•的流动过程产生较小甚至没有影响,可不予考虑使用探棒。
当试验炉内接近试件中心的热电偶记录到50℃时,便可将其作为试验开始时间,同时,所有手动和自动的观察测量系统都应开始工作。达到选定的判定准则时即可终止试验。
耐火隔热性:
耐火隔热性是指试件在耐火试验期间持续保持耐火隔热性能的时间。对于不同隔热区的试件,应按失去耐火隔热性判定条件对每个区域单独进行判定。任何一个区域失去耐火隔热性即判定试件失去耐火隔热性。
判定条件为:
(1)试件背火面平均温升**过时间表面初始平均温度140℃,则判定试件失去耐火隔热性;
(2)试件背火面(除门框外)较高温升**过试件表面初始平均温度180℃,则判定试件失去耐火隔热性;
(3)门框的较高温升**过其表面初始平均温度360℃,则判定试件失去耐火隔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