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石英石MSDS服务中心、SDS编写检测公司

2019-04-10 浏览次数: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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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MSDS服务中心、SDS编写单位:
与TDG法规相差异情况阐述
JT/T 617中关于分类的技术内容虽然与我们熟知的TDG法规非常类似(原因在于JT/T 617转化自ADR,而ADR则转化自TDG),然而在一些细节上还是有所差异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条目属性的分类
每类危险货物有多个条目,每个条目都对应一个联合国编号(UN编号),用以识别危险货物。JT/T 617与ADR相同,按照条目属性将条目分为A、B、C、D四类,具体如表2所示。

组别代码的分类

 JT/T 617(包括ADR)较之其他运输条件下的法规,还有一个特色便是根据危险类别给对应危险货物分配相应的组别代码,从而更直观形象地快速识别货物危害性。以气体为例,针对三种类型气体货物,其适用的组别代码也不尽相同,具体说明如表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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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体的分类
易燃液体的分类主要取决于闪点以及初沸点,根据危害程度将易燃液体的包装类别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点击查看易燃液体分类的相关合规解读)。在运输环节,根据可持续燃烧试验、粘度、溶剂分离等条件对易燃液体进行相关豁免或分类降级。
在JT/T 617中也基本沿用了其他危规中的相关易燃液体的分类标准,然而,与ADR相同,JT/T 617中对易燃液体分类的相关准则也有两大特殊点,具体如下:
a:闪点**60℃且不**过100℃的柴油、瓦斯油、轻质燃料油(包括人工合成的产品)应被定义为第3类物质,划入UN1202;
b: 闪点**35℃,且依据《试验和标准手册》*3部分的32.2.5,不能持续燃烧的物质不属于第3类物质;但如果这些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和交付运输时加热的温度**或等于它们的闪点,则归类于第3类物质。
表2 中所涉危险类别的变更jsgf19310zjh
在上文中我们讲到,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准由之前的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及GB 20592(急性毒性)变更为了GB 30000系列标准中的对应标准。因此,表2中对应危险类别的描述也发生了明显差异,其中的区别取决于同一危害在TDG与GHS两大体系中的差异。同时,18版的表2对于09版表2中很多不合理之处作了相应完善,主要差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爆炸物”的相应调整

在09版表2中,除1.1项外的爆炸品临界量都是50t,而在18版中针对危害程度依旧很高的1.2~1.5项以及1.6项的临界量则被调整为10t,只是将危害程度相对较低的1.4项保留了50t临界量;并将之前遗漏的“不稳定爆炸物”加入表2中,并规定其临界量为1t。

2) 新增了“气溶胶”

在09版中,未将“气溶胶”纳入重大危险源考虑范围。而在18版表2中则将气溶胶(类别1和类别2)纳入其中,并规定其临界量为150 t(净重)。
3) “易燃液体”的细化
首先是对临界量为10t的“易燃液体”的定义作了变更,将之前的“沸点≤35℃,闪点<0℃”改为了类别1的易燃液体,这将使得“沸点≤35℃,闪点<23℃”的液体都适用于临界量为10t。这也意味着对闪点<23℃但≥0℃ 的易燃液体在重大危险源的判定上将有巨大变化。
其次是针对类别2和类别3的这类易燃液体,如其具有引发重大事故的特殊工艺条件包括危险化工工艺、爆炸限范围或附近操作、操作压力大于1.6MPa等情况,其临界量将远低于旧版中的1000t与5000t,而是统一规定为的5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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